《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7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4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67号令公布,将于8月12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市政府曾于2002年1月18日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6月24日作局部修改。此次修订《办法》,主要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调整适用范围。原有《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化学工业区,修订后的《办法》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化学工业区和金山分区、奉贤分区。化学工业区的规划区域范围保持不变,两个分区合称为“联动发展区域”。
——明确管理体制。为了适应“一体化管理”的需要,《办法》明确将金山、奉贤分区的部分工作从区里整合到管委会层面:一是产业发展规划。由管委会统一制定联动发展区域的规划、计划、产业政策。二是项目审批。由管委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统一实施投资、规划、建设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三是安全应急管理。管委会负责组建由相关部门和金山区、奉贤区政府参加的应急指挥系统,处理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在此基础上,金山区、奉贤区政府协助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了保障“一体化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办法》还明确了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重要情况定期协商机制和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并要求管委会和金山区、奉贤区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通报联动发展区域的行政管理情况。
——强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办法》强化了管委会的协助职责:(1)协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工作;(2)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管理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3)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化学工业区及其联动发展区域的行政管理职责不变,同时应当对管委会加强指导和监督。
此外,《办法》还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土地储备、统计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管委会实施的审批事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